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对陈希同贪污、玩忽职守案作出终审裁定:驳回陈希同上诉,维持原判。
1998年7月31日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希同案作出了一审判决。这一判决对陈希同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;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,两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。赃物没收上缴国库。一审判决后陈希同不服,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,对此案进行了审理。合议庭讯问了陈希同,听取了他本人的陈述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,全面审查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,提出了评议意见。
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:陈希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不按照国家规定交公,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,已构成贪污罪;违背职责指使、纵容王宝森擅自动用财政资金违规建造两座豪华别墅,并在其中吃住享乐,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,已构成玩忽职守罪,均应依法惩处。陈希同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,不予采纳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、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。决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,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的裁决为终审裁决。陈希同贪污、玩忽职守案经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公开宣判后,即发生法律效力。